雨湖区人民检察院:买卖动物检疫证明,七人获刑!
2026-03-31 11:23:26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| 编辑:易阳思 | 作者:唐小寒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503

雨湖融媒3月31日讯(通讯员 唐小寒)生猪要运输、上市,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。这张薄薄的纸,是防控动物疫病、保障肉类食品安全的关键凭证,具有法律效力。然而,一些不法分子却为谋取私利,非法买卖检疫证明,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。

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,方某(另案处理)为牟取非法利益,与相关人员勾连后从某地畜牧站虚假开具动物检疫证明,并以10元/头猪的价格,出售给购买外省无证低价生猪的中介和生猪销售人员。经查,刘某某、陶某甲、汪某某、陈某、陶某乙、周某某、陈某某从方某处共购买了超过170张动物检疫证明,涉及生猪一千余头,使未经检疫的生猪运入当地屠宰场宰杀,最终流向餐桌。

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刘某某等七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2026年1月,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等七人提起公诉。同年2月,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,对刘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判处刑罚。

检察官提醒

动物检疫证明是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法定证明文件,事关食品安全和公共健康。买卖此类证件,不仅破坏国家证件管理秩序,更可能使未经检疫的食品流入市场,给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带来隐患。广大从业者务必依法依规经营,切勿为一时利益触碰法律红线。任何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严惩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责编:易阳思

来源:雨湖区人民检察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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